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彭定恒、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琦、蘇憶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925號 原 告 彭定恒 被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被 告 蘇憶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