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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 原告
    彭定恒
  • 被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蘇憶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925號 原 告 彭定恒 被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被 告 蘇憶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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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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