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建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馮志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建小字第3號原 告 馮志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