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建簡字第15號
- 原告
- 順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泉田
- 被告
- 仲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所生,而兩造就此法律關係,已經以書面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出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8條)可參(見卷第21頁),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