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建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綺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建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綺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星國際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6,98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