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建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綺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星國際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6,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