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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建簡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鄭欣怡

原告
伍元生活室內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楊元甄
訴訟代理人
吳典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劭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被告
大桌環境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陳明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惟被告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0年11月11日將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遷移至臺北市松山區,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9至86頁),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該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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