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建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伍元生活室內設計工作室、楊元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建簡字第8號原 告 伍元生活室內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楊元甄 訴訟代理人 吳典熹律師 李劭瑩律師 陳建瑜律師 被 告 大桌環境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陳明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惟被告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0年11月11日將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遷移至臺北市松山區,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9至86頁),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該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