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闕宗賢、陳俊昌、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方俊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042號 原 告 闕宗賢 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 複代理人 陳寓綸律師 被 告 陳俊昌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訴訟代理人 張雨農 陳信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