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胡舒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106號 原 告 胡舒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