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168號
- 原告
- 允祥彈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戊松
- 被告
-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買賣契約 法律關係所生,而兩造就此法律關係,已經以書面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國內採購單(採購條款第13條)影本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