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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1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黃丞弘
訴訟代理人
王冠瑋律師
被告
陳光興
被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義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汪懿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0萬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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