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陳義忠
- 原告黃丞弘
- 被告陳光興、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196號 原 告 黃丞弘 訴訟代理人 王冠瑋律師 被 告 陳光興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義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汪懿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0萬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 ,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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