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196號
- 原告
- 黃丞弘
- 訴訟代理人
- 王冠瑋律師
- 被告
- 陳光興
- 被告
-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義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日銓律師
汪懿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0萬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