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210號
- 原告
- 亞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昭勲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華
- 被告
- 順成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財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