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22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周柏成
- 訴訟代理人
- 翁世海
- 被告
- 立錡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崔玉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2,6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6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利率 違約金 316,463元 自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84%計算。 自110年8月27日起至111年2月26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另自111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6,150元 自11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84%計算。 自110年9月27日起至111年3月26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另自111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