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2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締樺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廖德昌
- 訴訟代理人
- 魏緒孟律師
鄭曉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