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24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124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慎威
- 被告
- 黃曉明即黃全毅即海底撈海鮮總匯鴛鴦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240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通 譯 黃翊庭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年息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4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