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255號
- 原告
- 漢捷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趙中良
- 原告
- 趙耿頡
- 原告
- 趙耿漢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萬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