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集禮有限公司、鄭春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集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華 訴訟代理人 虞恉剛 蔣錫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惠及連元仁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99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