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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32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銘宏

上訴人
即被告
集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華
訴訟代理人
虞恉剛

蔣錫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惠及連元仁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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