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3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集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春華
- 訴訟代理人
- 虞恉剛
蔣錫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惠及連元仁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