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493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陸政宏
- 被告
- 小米食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聖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1,6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325,811元 自11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31%計算。 自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5,816元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61%計算。 自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