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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柏逸即淳館精緻咖啡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5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蕭德富 被 告 李柏逸即淳館精緻咖啡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9,559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18日起民國111年11月17日止,按上開利率10%,及自民國111年1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4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本件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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