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5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宸銘
被告
地大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宇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萬4,3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萬4,36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被告給付責任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