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益添、皇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572號 原 告 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益添 被 告 皇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