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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
    高益添

  • 當事人
    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5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益添 訴訟代理人 林仕文律師 複代理人 朱浩文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皇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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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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