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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6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能火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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