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昭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638號原 告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能火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