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638號
- 原告
-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庭
- 被告
- 能火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6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應付貨款18萬9,600元 6萬4,800元 自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6萬3,360元 自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5萬4,720元 自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6,720元 自111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