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昭仁、能火國際有限公司、張勝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638號原 告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 被 告 能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6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應付貨款18萬9,600元 6萬4,800元 自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6萬3,360元 自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5萬4,720元 自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6,720元 自111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