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6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許伯謙
- 訴訟代理人
- 鄭羽晴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蔡文道
- 訴訟代理人
- 林溢根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富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6,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