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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施月燿

  • 原告
    周美玉周廖素寬周美玲周志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7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美玉 周廖素寬 周美玲 周志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7,02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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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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