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施月燿
- 原告周美玉、周廖素寬、周美玲、周志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7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美玉 周廖素寬 周美玲 周志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7,02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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