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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鄭欣怡
  • 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

  • 原告
    邑恆茶飲專賣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73號原 告 邑恆茶飲專賣店 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鎮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21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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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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