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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73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邱重諭
被告
佑鑫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麗香
訴訟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

邱于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民事答辯(二)狀,為時效抗辯,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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