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730號
- 原告
- 邱重諭
- 被告
- 佑鑫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麗香
- 訴訟代理人
- 簡偉閔律師
邱于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民事答辯(二)狀,為時效抗辯,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湖簡字第1730號
邱于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民事答辯(二)狀,為時效抗辯,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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