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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林銘宏

  • 當事人
    邱重諭佑鑫鞋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730號 原 告 邱重諭 被 告 佑鑫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麗香 訴訟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 邱于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民事答辯(二)狀,為時效抗辯,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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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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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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