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邱重諭、佑鑫鞋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730號 原 告 邱重諭 被 告 佑鑫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麗香 訴訟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 邱于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民事答辯(二)狀,為時效抗辯,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