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宏旭營造有限公司、張淑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8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蘭美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