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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85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許凱翔

上訴人
即原告
楊博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邵聰華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1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857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