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滿地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英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882號 原 告 滿地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世卿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