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89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霖
- 訴訟代理人
- 陸政宏
- 被告
- 盧靚靚面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盧靜蕙
- 被告
- 盧靜蕙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簡字第18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2 月8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2 月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6,661 元,及其中新臺幣316,120元自民國111 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 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78元。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本件原告勝訴的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告起訴狀。
二、本件原告敗訴的新臺幣2,000 元,是因為假扣押費用新臺幣1,000 元,因假扣押被駁回;支付命令二次聲請各新臺幣500 元,也無法說明為何不能送達,其中第二次聲請,據原告自承還是因為第一次聲請有缺漏所造成,以上均難認為是必要費用,無法依約請求,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