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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89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告
盧靚靚面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盧靜蕙
被告
盧靜蕙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簡字第18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2 月8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2 月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6,661 元,及其中新臺幣316,120元自民國111 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 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78元。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本件原告勝訴的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告起訴狀。

二、本件原告敗訴的新臺幣2,000 元,是因為假扣押費用新臺幣1,000 元,因假扣押被駁回;支付命令二次聲請各新臺幣500 元,也無法說明為何不能送達,其中第二次聲請,據原告自承還是因為第一次聲請有缺漏所造成,以上均難認為是必要費用,無法依約請求,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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