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麒珍實業有限公司、周美芳、美林傳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佑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904號原 告 麒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芳 被 告 美林傳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佑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乙方即原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品牌代理合約書第15條約定可參(支付命令卷第21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