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裕彪鋼鐵有限公司、林晏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206號原 告 裕彪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 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