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20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206號
- 原告
- 裕彪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晏彤
- 訴訟代理人
- 蔡尚樺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有咸律師
- 被告
- 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子昱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206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11月2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通 譯 黃翊庭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2項規定判決,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
二、法院判斷:這是一件票款給付訴訟,依法應由原告也就是執票人以背書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被告提出的票據其背面的背書大小章分別在不同的欄位,其中受款人鼎詮建設公司的背書是在領款人欄位內,應認為是委任取款背書而不是票據轉讓背書。因此,本件原告無從認為已經取得票據權利,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