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裕彪鋼鐵有限公司、林晏彤、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子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206號 原 告 裕彪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彤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複代理人 黃有咸律師 被 告 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206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11月2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2項規定判決,合併 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 二、法院判斷:這是一件票款給付訴訟,依法應由原告也就是執票人以背書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被告提出的票據其背面的背書大小章分別在不同的欄位,其中受款人鼎詮建設公司的背書是在領款人欄位內,應認為是委任取款背書而不是票據轉讓背書。因此,本件原告無從認為已經取得票據權利,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