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223號
- 原告
- 鄭茜宜
- 被告
- 李威德即飛躍運動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合作契約法律關係所生,而兩造所簽訂之健身會員合作契約第8條暨附約第9條第3款,以及指導合作契約書第8條暨附約第9條第3款,均約定如因各該契約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各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