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
    施月燿

  • 原告
    鄭茜宜
  • 被告
    李威德即飛躍運動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223號 原 告 鄭茜宜 被 告 李威德即飛躍運動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合作契約法律關係所生,而兩造所簽訂之健身會員合作契約第8條暨附約第9條第3款,以 及指導合作契約書第8條暨附約第9條第3款,均約定如因各 該契約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各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朱鈴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