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忠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296號原 告 台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義 訴訟代理人 廖誼銘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木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萬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萬3,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