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忠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義 訴訟代理人 廖誼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木助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