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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29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施月燿

上訴人
即原告
台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義
訴訟代理人
廖誼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木助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29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