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30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陸政宏
- 被告
- 黃思涵即啟康企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0,1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1 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起訴狀及本件民國111年4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核,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償還借款之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390,181元 自110.03.09起 至111.06.30止 1% 自111.07.01起 至清償日止 3.11% 違約金: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390,181元 自110.04.10起 至110.10.10止 0.1% 自110.10.11起 至111.06.30止 0.2% 自111.07.01起 至清償日止 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