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鍾卉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349號原 告 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卉庭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傑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8,4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