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379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陸政宏
- 訴訟代理人
- 周柏成
- 被告
- 陳志偉即蓮鑫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簡字第379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4 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4 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4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