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380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陸政宏
- 被告
- 黃思涵即美天生技企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6,455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3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起訴狀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核,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償還借款之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