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思涵即美天生技企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3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 告 黃思涵即美天生技企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附原本之附表(同本裁定之附表),致與原本有不符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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