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380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陸政宏
- 被告
- 黃思涵即美天生技企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附原本之附表(同本裁定之附表),致與原本有不符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