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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思涵即美天生技企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3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 告 黃思涵即美天生技企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附原本之附表(同本裁定之附表),致與原本有不符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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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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