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38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告
黃思涵即美天生技企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附原本之附表(同本裁定之附表),致與原本有不符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