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盟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396號原 告 盟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體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