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盟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7樓 之3 法定代理人 林緯 住○○市○○區○○○路0段00號17樓 之3 送達代收人 黃欣慈 住○○市○○區○○路0段0號5樓 被 告 微體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李亦書 住○○市○區○○路000巷0號8樓之1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396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1年 7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 7月 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2項規定判決,合併 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並同意按原告之聲明如數給付,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慈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