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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467號

返還投資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467號

原告
李聰誠
被告
兆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隆福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467號返還投資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11月2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通 譯 黃翊庭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1 、2 項規定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引用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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