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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
    吳泓叡

  • 原告
    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484號 原 告 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泓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漢大智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屬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民事起訴狀未表明被告法定代理人,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特裁定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任一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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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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