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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5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許凱翔

上訴人
即原告
莊志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0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上訴人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元,揆諸前開規定,應擇其訴訟標的金額最高者,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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