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彭瓊芳
- 原告究竟生態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賦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石光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60號 原 告 究竟生態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賦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彭瓊芳 原 告 石光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6萬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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