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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蔡志宏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
    林尚能

  • 原告
    張柏淮
  • 被告
    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張柏淮 被 告 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能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簡字第74號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3 月2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3 月2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20,000 元,及自民國111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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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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