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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8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蔡志宏

原告
建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琴
被告
久益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郁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的訴訟,由其主事務所的法院管轄;訴訟的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的,可以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以上是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

二、本件訴訟的被告為股份有限公司,屬於私法人,其公司主事務所地點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有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所以本件訴訟的管轄法院應該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我院並沒有管轄權。因此,本件應依前述法律規定,裁定移送如主文所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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