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835號
- 原告
- 建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琴
- 被告
- 久益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郁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的訴訟,由其主事務所的法院管轄;訴訟的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的,可以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以上是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
二、本件訴訟的被告為股份有限公司,屬於私法人,其公司主事務所地點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有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所以本件訴訟的管轄法院應該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我院並沒有管轄權。因此,本件應依前述法律規定,裁定移送如主文所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