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趙偉志即囿囿工程企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87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 告 趙偉志即囿囿工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0,3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4,7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43萬368元 41萬735元 自110年11月29日起至110年1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2.01%,自110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53%計算。 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週年利率0.553%,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1.106%計算。 1萬9,633元 自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6%計算。 自1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週年利率0.56%,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1.12%計算。